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后如何保住房子?
- 分类:华东地区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11 15:5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2016年3月30日,家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的张某等人收到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这让他们顿时感到不知所措,自己住的房子怎么就成了违法建筑呢?北京市中师律师事务所的王静律师团队又一次帮助当事人转危为安。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后如何保住房子?
【概要描述】2016年3月30日,家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的张某等人收到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这让他们顿时感到不知所措,自己住的房子怎么就成了违法建筑呢?北京市中师律师事务所的王静律师团队又一次帮助当事人转危为安。
- 分类:华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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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1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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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后如何保住房子?
案件概要:
2016年3月30日,家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的张某等人收到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这让他们顿时感到不知所措,自己住的房子怎么就成了违法建筑呢?北京市中师律师事务所的王静律师团队又一次帮助当事人转危为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
王静律师及其团队成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张某等人现在居住的房子虽然是再建房,但是之前就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缴纳城市配套设施费等情况),属于私人住宅原建原拆项目。于是指导当事人直接提出复议申请,并且将相关的证据资料如《限期拆除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规划部门认定复函、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限期拆除告知书》、区规划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送达复议机关。经过准确核实,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申请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错误,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时未查明事实真相,侵犯了其合法的法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律师说法:
在遇到自己的房子无故被宣布为违章建筑时,应该运用正当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的当事人张某等人居住的房屋在建造之前就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是属于私人住宅原建原拆项目的范畴。但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就这一事实没有做出认真妥善的调查,就做出限期拆除决定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可见,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依照合理合法的程序是可以保障自己的房子不被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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