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描述信息
拆迁

拆迁

拆迁

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县政府不能作为审批机关,必须由省级以上政府做出征地批复。

【概要描述】集体土地征收,县政府不能作为审批机关,必须由省级以上政府做出征地批复

集体土地征收,县政府不能作为审批机关,必须由省级以上政府做出征地批复。

【概要描述】集体土地征收,县政府不能作为审批机关,必须由省级以上政府做出征地批复

详情

集体土地征收,县政府不能作为审批机关,必须由省级以上政府做出征地批复

案情简介

    广东省梅州市某区为实施某新城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建设项目,某瀚庭楼所在的集体土地便在该项目范围内。2017年12月15日,某征收单位作出针对某瀚庭楼的评估报告,2018年2月6日向某瀚庭楼的所有权人进行送达。

2018年6月22日,某区人民政府向某瀚庭楼的房屋所有权人作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并向某瀚庭楼的所有权人进行强制送达。

2018年7月2日,某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称因与某瀚庭楼的所有权人未达成补偿协议,已将补偿款提存于某公证处。对逾期未领取的,该笔提存款将上缴国库。

案情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某区人民政府无权对集体土地上所属房屋直接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因为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只有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即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情况下,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作出相应的征收补偿决定。而本案中,某瀚庭楼所属是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应当适用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因此,针对上述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某区人民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没有合法的事实理由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事实上,其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下达“国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具有合法的事实依据。且对于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经过调查取证,某瀚庭楼周边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但某瀚庭楼并不属于该用地批复红线图范围之内。

综上,梅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依法理应予以撤销。

法规参考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版权所有: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47002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