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查处土地违法确认违法主体之后的救济
案情简介
宁夏灵武市高某依法享有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2017年3月份,其所属房屋被非法拆除。
直至目前,高某所属集体土地已被林业局占用并用于植树,经过向灵武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灵武市国土资源局证实高某所属集体土地性质用途并未变更,其仍属于集体住宅用地。
案情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高某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经过灵武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其性质用途明确载明为住宅。又根据该法的规定,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林业局强行占用仍然属于高某所享有的集体土地,林业局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高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林业局的行为侵犯了高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林业局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侵犯他人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所有权归属]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二十五条[原告的确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被告的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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