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批复不服应复议前置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2

对征地批复不服应复议前置

广东河源市某村的巫先生,2013年在村内建设了一处房屋,2017年,其房屋诶广东省政府作出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17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列入征收范围内。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巫先生的名义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征地批复,广东省政府维持了该征地批复。随后,巫先生向国务院提起裁决申请,要求撤销上述征地批复。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批复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其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能对此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行政复议法》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复议,国务院,或者,征地,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作出,自治区,申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