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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其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依据

【概要描述】被告(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其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依据

被告(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其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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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其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依据

案情简介:

1995年,河南洛阳宜阳县某村的刘先生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村里某处土地,期限为30年,2016年,因修建公路要占用刘先生的承包地。但是经过信息公开得知,其承包地块尚未经合法征收,但是宜阳县规划局却已经向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重侵犯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2017年10月9日,刘先生向洛阳市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10月12日受理了刘先生的申请,2017年10月13日,向宜阳县规划局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副本,但宜阳县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及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答复,也没有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期满,洛阳市规划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宜阳县规划局向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案件分析: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宜阳县规划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被申请人和被告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严格要求了举证期限,若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举证,并且不存在逾期举证的情形,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被依法撤销。

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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