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以裁定中止为由无限期的延长复议期限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2
行政机关不得以裁定中止为由无限期的延长复议期限
案情介绍:
委托人伍先生等730人系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曼沙农场的职工及家属。曼沙农场的橡胶林地,属于国家橡胶生产基地。已经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委托人在内的730人承包经营了橡胶林地并有承包合同予以证明。因建设某国际旅游城,需要对委托人伍先生等730人在内的橡胶林地进行征收。2016年4月5日,委托人通过另案诉讼审理得知,省政府在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涉案地块的征地批复。委托人遂在我们的帮助下,向云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云南省政府于2016年8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委托人满心期待省政府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无奈,却等来了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省政府以“申请人数众多,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将逐一核实申请人身份”为由,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2017年12月21日,距离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作出一年之久,伍先生在内的当事人依然没有收到任何恢复审理通知。伍先生等73人选举了几位代表,以代表的名义,将省政府的迟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起诉到法院,并且请求法院责令其恢复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的复议的权利。
案件分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复议的案件中,确实遇有一些特殊案件,由于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复议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中止审理。待中止理由消除后,恢复审理。但是中止审理行为,决不能成为复议机关敷衍老百姓甚至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借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中止原因消除后,复议机关应当即使审理。
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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