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复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2

征地批复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案情简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同意齐齐哈尔市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集体土地28.4236公顷土地征为国有,另将集体建设用地33.720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2.6727公顷征为国有,上述共计64.8170公顷土地,作为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该批复批准征收了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鲜明村村民的宅基地。

案件分析:

律师介入后,通过调查取证取得了该批复,了解到此次征地包括了28多公顷的耕地,直接将其征用和转用,不符合齐齐哈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不能批准用地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涉嫌违法审批。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

(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八)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再追加;对过去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该地区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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