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应当在所在地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开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2

征收公告应当在所在地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开

 

国务院关于认定复议知道的通知

案情简介:

1999年底,当事人经朋友介绍与第三人永丰县水土保持试验站(简称水保站)站长范水根协商,承包该站土地,合同期为5年,从2000年元月至2005年元月。2000年初,当事人请推土机将土地平整,并用推土机带犁将所有土地深翻两遍,将土地四周挖沟培土栽枳壳以树以篱笆。2011年陆续有水保站的人员到当事人处说当事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但他们均无法出示批准文件。2012年底逐渐开始有政府部门动用强制手段铲除当事人的地上作物,依然没有出具任何文件。

2013年初当事人委托律师维权,通过调查取证,取得了永丰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8日做出的《关于永丰县工业园区中心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当事人在此之前从没有见到过该批复。

案件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征收土地的应当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公告,当事人及所在的村组集体成员从未见到过相关的征地公告,政府部门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听取和征求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征收程序不合法。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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