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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被强挖之后的法律救济

【概要描述】屈先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行政西三巷。2002年11月和史庄镇闫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约103亩,承包期自2002年11月至2017年10月。2012年因新建烈士陵园建设项目需要征占屈先生75亩苗圃。2012年12月16日屈先生40余亩花圃被毁。报案后,获嘉县公安局于12月20日作出不立案通知。12月18日史庄镇闫庄村委会向屈先生下达通知,要求其限期全部腾出。

苗圃被强挖之后的法律救济

【概要描述】屈先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行政西三巷。2002年11月和史庄镇闫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约103亩,承包期自2002年11月至2017年10月。2012年因新建烈士陵园建设项目需要征占屈先生75亩苗圃。2012年12月16日屈先生40余亩花圃被毁。报案后,获嘉县公安局于12月20日作出不立案通知。12月18日史庄镇闫庄村委会向屈先生下达通知,要求其限期全部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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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被强挖之后的法律救济

 

案情简介:

屈先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行政西三巷。2002年11月和史庄镇闫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约103亩,承包期自2002年11月至2017年10月。2012年因新建烈士陵园建设项目需要征占屈先生75亩苗圃。2012年12月16日屈先生40余亩花圃被毁。报案后,获嘉县公安局于12月20日作出不立案通知。12月18日史庄镇闫庄村委会向屈先生下达通知,要求其限期全部腾出。

案件分析:

屈先生作为土地承包人,在土地被征收后,有权取得补偿。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征收程序,与屈先生协商一致,达成征收协议,才能进行拆除。律师介入本案后,在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最终通过复议、谈判等方式为当事人维权。2013年3月10日,屈先生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问题得到满意解决。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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