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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可以直接起诉

【概要描述】黄某系广东省梅县扶大镇某村村民,其依法拥有扶大镇某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8年3月23日,黄某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得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了粤国土资(建)字【2014】11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梅县2013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而该批复文件中包括的征地用地范围,即包括黄某所承包的集体土地。黄某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批复文件,但广

对于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可以直接起诉

【概要描述】黄某系广东省梅县扶大镇某村村民,其依法拥有扶大镇某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8年3月23日,黄某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得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了粤国土资(建)字【2014】11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梅县2013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而该批复文件中包括的征地用地范围,即包括黄某所承包的集体土地。黄某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批复文件,但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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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可以直接起诉

 

案情概览:

黄某系广东省梅县扶大镇某村村民,其依法拥有扶大镇某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8年3月23日,黄某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得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了粤国土资(建)字【2014】11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梅县2013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而该批复文件中包括的征地用地范围,即包括黄某所承包的集体土地。黄某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批复文件,但广东省人民政府以超过复议期限为依据作出驳回决定。

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而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即包括复议机关作出驳回复议决定,但是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也即本案中,对于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决定,可直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为被告依法提起诉讼。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被告的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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