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用地批复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2

被征收人对用地批复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夏某是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某村村民,夏某自2003年起即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用于开办砖厂。2011年夏某所承租的某砖厂所在地被列为征收范围,夏某在经过某征收拆迁办调查登记后于调查登记表一栏进行签字确认。但是,直到夏某领取补偿款时才得知该调查登记表在夏某签字确认时的空白栏对砖厂面积进行了重新界定。在夏某不同意该补偿协议的同时,2012年某市人民政府即将夏某所属的砖厂用地作为国有建设用地进行了划拨,严重侵犯了夏某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夏某所属砖厂在没有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某市政府即强行将该地块予以出让,违反了该原则性规定。本案中,夏某所属集体土地在调查登记错误,没有得到合法的征收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即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进行变更并进而进行出让的行为侵犯了夏某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某市政府依法应当对其擅自对夏某所属砖厂的集体土地进行出让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法规参考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六)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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