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认定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2

如何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认定

 

案情简介

黄某是甘肃省七里镇某村村民,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1998年2月28日,黄某便与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开发村集荒滩公开协商承包合同》。其中,合同明确载明了村委会是作为发包方,黄某是作为承包方。承包该村的荒沟荒滩,承包期限为70年不变。然而,至2018年3月27日,某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对黄某所属的承包土地进行违法动土施工,并称黄某所承包荒沟荒滩为国家所有,承包合同无效。

案情分析

对于荒沟荒滩的所有权性质认定是本案的关键,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但是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滩涂除外。也就是,集体可以拥有对荒地荒沟等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所有权。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黄某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就合同内容约定也达成了一致,并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期限,该合同有效。某镇政府以黄某所承包的荒沟荒滩为国家所有进而动土施工新建建设项目,某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五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进行,承包,集体所有,集体,属于,荒沟,荒滩,所有权,农村土地,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