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案例
农家乐被环保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为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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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03
- 访问量:29
【概要描述】四川宜宾的王先生租用国有土地,并于2010年在其上建造房屋,用于农家乐经营。2014年7月9日,区环保局作出《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王先生违反《城乡规划法》,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限期王先生三日内拆除房屋,2016年7月18日,区环保局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决定对王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王先生不服,向翠屏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决定。
农家乐被环保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为被撤销
【概要描述】四川宜宾的王先生租用国有土地,并于2010年在其上建造房屋,用于农家乐经营。2014年7月9日,区环保局作出《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王先生违反《城乡规划法》,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限期王先生三日内拆除房屋,2016年7月18日,区环保局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决定对王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王先生不服,向翠屏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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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被环保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为被撤销
案情简介:
四川宜宾的王先生租用国有土地,并于2010年在其上建造房屋,用于农家乐经营。2014年7月9日,区环保局作出《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王先生违反《城乡规划法》,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限期王先生三日内拆除房屋,2016年7月18日,区环保局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决定对王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王先生不服,向翠屏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决定。
案件分析:
王先生农家乐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实务只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环保局既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也不是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机关。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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