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案例
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 分类:成功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03
- 访问量:35
【概要描述】方女士系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某农场承包户,并在农场有管理岗位,有承包经营的土地。该县因建设小学、幼儿园和房地产商业开发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对方某享有合法权利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2016年6月7日,某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同时,对方女士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农场土地实施强制征收。
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概要描述】方女士系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某农场承包户,并在农场有管理岗位,有承包经营的土地。该县因建设小学、幼儿园和房地产商业开发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对方某享有合法权利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2016年6月7日,某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同时,对方女士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农场土地实施强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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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案情概览:
方女士系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某农场承包户,并在农场有管理岗位,有承包经营的土地。该县因建设小学、幼儿园和房地产商业开发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对方某享有合法权利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2016年6月7日,某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同时,对方女士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农场土地实施强制征收。
案件分析:
该案中方女士依法享有农场的承包经营权,对于某县政府下达并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一经作出立即发送效力即所有权立即收归国有。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征收决定是政府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其对外具有公定力,在未经撤销或变更前,都认为有效,具有约束力。因此,政府的征收决定一经作出,不论合法与否,立即发生效力,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行为仅是单方行政行为,被征收人有可能在对其合法享有的权益已被征收的事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丧失了所有权人的资格,显然是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正当权利。
本案中,我们认为,政府征收决定发生效力的时间不仅包括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的行为,还应当包括方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而所谓合法补偿主要是征收补偿费完全付清。因此,某县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际,立即对方女士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实施强制性征收行为违法。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公法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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