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程序应该怎么走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2

国家赔偿的程序应该怎么走

 

案情简介

董某是贵州省纳雍县某村村民,在该村修建有砖瓦结构性质的房屋,面积大约有二百多平方米。2016年12月13日,在董某所属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未经合法程序征收,也未与任何政府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某乡政府出动大量人员对董某的房屋实施暴力强拆。

2017年12月27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某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3日强制拆除董某房屋的行为违法。针对该判决,董某已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某乡人民政府提起赔偿申请。

案情分析

首先,董某有权在某区人民法院确认某乡人民政府违法行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某乡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赔偿。但是,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某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某乡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董某的意见,并可以与董某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协商。

最后,某乡人民政府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董某。某乡人民政府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董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某乡人民政府在规定的2个月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董某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规参考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行政赔偿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第一款[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二条[赔偿申请书的递交]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赔偿决定的作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单独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赔偿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国家赔偿请求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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