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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后未交钥匙前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 分类:农村拆迁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07
- 访问量:19
【概要描述】胡先生是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村民,由于鹿城区双屿街道垟田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胡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由于迫于政府压力,胡先生在签约期内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然而签订协议后,政府却迟迟不能履行承诺。胡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在通过对案件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以后,我们认为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存在诸多问题, 于是向省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得到维持的复议决定书之后,我们以又向法院提
签订协议后未交钥匙前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概要描述】胡先生是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村民,由于鹿城区双屿街道垟田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胡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由于迫于政府压力,胡先生在签约期内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然而签订协议后,政府却迟迟不能履行承诺。胡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在通过对案件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以后,我们认为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存在诸多问题, 于是向省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得到维持的复议决定书之后,我们以又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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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22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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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后未交钥匙前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案情介绍:
胡先生是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村民,由于鹿城区双屿街道垟田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胡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由于迫于政府压力,胡先生在签约期内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然而签订协议后,政府却迟迟不能履行承诺。胡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在通过对案件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以后,我们认为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存在诸多问题, 于是向省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得到维持的复议决定书之后,我们以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原告基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为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因此以原告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观点是有违法律的,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案件分析:
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的消灭规定如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物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消灭是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规定,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申请人包括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即使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在当事人未提交权属证书、未申请注销登记前,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既然是房屋的所有权,当然有权针对涉诉房屋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规定: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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