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过程中应如何取证?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2

强拆过程中应如何取证?

 

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先生系安徽怀远县新河社区的居民,虽身体残疾,但身残志不残,在自己和家人的共同努力下经营着一家残疾人磨具厂,并且办理有合法的企业经营执照,一家人一直合法经营、合理纳税。2014年5月26日,因为涉及到征收,在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谈妥的情况下,该县政府多个部门在没有出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大量保安人员对当事人的厂房进行了非法拆除。事发当时,出于安全考虑,当事人及家人没有很好的固定强拆现场证据,而仅仅是拍到了几个保安人员。

被拆之后,当事人以多部门及县政府一起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虽然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但是在当事人举证不充分的情况,政府当然会否认其参与强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在综合双方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认为当事人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以此直接驳回起诉。

本案中,虽然执法局承认了自己的拆除行为,但是对于其他政府部门,由于举证不充分,均没有办法判定其参与了强拆。

案件分析:

在违法拆除房屋的过程中,收集证据对于以后提起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诉讼至关重要。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强拆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和家人的安全考虑,也可能是由于政府对于被征收人人身方面的控制,被征收人及家人只能远远的看着自己的房屋被非法拆除,却没有拍照或者录像。这样就会导致在起诉时,苦于拿不出证据材料,而被法院驳回。

那么,怎样才更好的固定强拆过程中的证据呢?

首先,面临强拆不要慌。很多被征收人一看到政府的挖掘机开进了自己家门口,就慌神了。出于安全考虑,会选择比较安全的地方先保护好家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这其实是对的。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在强拆过程中,要保全好证据。一方面要拿出自己的手机或者相机记录下强拆过程,尤其是对于挂着工作牌的政府工作人员要进行拍照取证,另一方面要发动自己的家人和邻居或者朋友,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拍照、录像,尽量拍全、拍详尽。

其次,在强拆之前,很多政府会以违建或者危房的名义下达限拆通知书或者危房腾空公告,这也是诉强拆时,我们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虽然无法证明其实施了强拆,但是对于认定其强拆,增加了证明效力。

其次,如果是发生了偷拆。那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最不利的。在实在找不到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04号行政裁定书,对于被征收房屋在市县级作出征收土地公告之后被强制拆除的情况,在起诉时让公民完成举证责任是在强人所难,因为被征收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若是在启动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已启动的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则市县级人民政府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的可能做出强制拆除行为。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只要证明强拆事实的发生,由政府进行举证,法院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分析,综合认定或推定实施主体。因此,对于偷拆的,要格外留意政府下发的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此证明征收的主体和实施单位,确定强拆的责任主体。

相关规定: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04号行政裁定书

但对于被征收房屋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被强制拆除的情况,在起诉时就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实为强人所难,因为被征收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只能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

若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则不难确定行为实施主体。故对于此种情况,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已证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人民法院就应当以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追加被告等方式,通过审理认定或者推定行为实施主体,而非在未确定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以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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