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案例
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赖利益应当在拆迁过程中得到保护
- 分类:农村拆迁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07
- 访问量:22
【概要描述】1999年底,王某经朋友介绍与江西省吉安市某水土保持试验站协商,承包该站土地,合同期为5年,从2000年元月至2005年元月。2000年初,王某请推土机将土地平整,并用推土机带犁将所有土地深翻两遍,将土地四周挖沟培土栽植,共花费3万多元(当时的3万多元可以在永丰买一套商品房)。
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赖利益应当在拆迁过程中得到保护
【概要描述】1999年底,王某经朋友介绍与江西省吉安市某水土保持试验站协商,承包该站土地,合同期为5年,从2000年元月至2005年元月。2000年初,王某请推土机将土地平整,并用推土机带犁将所有土地深翻两遍,将土地四周挖沟培土栽植,共花费3万多元(当时的3万多元可以在永丰买一套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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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赖利益应当在拆迁过程中得到保护
案情概览:
1999年底,王某经朋友介绍与江西省吉安市某水土保持试验站协商,承包该站土地,合同期为5年,从2000年元月至2005年元月。2000年初,王某请推土机将土地平整,并用推土机带犁将所有土地深翻两遍,将土地四周挖沟培土栽植,共花费3万多元(当时的3万多元可以在永丰买一套商品房)。
2001年,县里需要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开发立项,面积需达100亩以上,经协商面积由原来的71亩扩大至130亩。2002年水保站与王某签订25年土地承包合同,并免去其12年的租金。
2011年,水保站的人员找到王某说其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但并不见批准文件。2012年底,逐渐开始有关单位动用强制手段铲除其地上作物,依然没有出具任何文件。2013年,经调查取证,才得知某县人民政府已经于2012年9月8日做出了《关于永丰县工业园区中心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相关部门称,对王某的补偿是依据该批复进行的。
案件分析:
王某是基于某县人民政府需要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开发而于2011年与某水土保持试验站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期限为25年,且免去其12年的租金。王某与某水土保持试验站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基于对政府机关的合理信赖,相信在签订承包合同期限内,合同不会被随意解除。而2012年即被要求实施征地拆迁,严重违反了信赖利益原则,造成王某不可估计的重大财产损失。那么,根据我国行政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基于对政府的合理信赖,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给王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法规参考: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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