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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府做出的维持复议决定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 分类: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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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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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四川宜宾的曾女士等8人系宜宾市翠屏区沙坪坝镇三江村某社的村民,土改时期,该政府将现三江某社承包范围内的河滩地分给8社村民耕作。八十年代实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时,8社将该处沙巴土地分给该社村民耕种。2015年,申请人得知因为港口建设需要,需要征收该社的河滩地。但是在此之前,该社成员均表示,未看到过征收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该村村委会在未通知村民的情况下,代表村民私自签订了补偿协议。为了更清楚的了解

对省政府做出的维持复议决定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概要描述】四川宜宾的曾女士等8人系宜宾市翠屏区沙坪坝镇三江村某社的村民,土改时期,该政府将现三江某社承包范围内的河滩地分给8社村民耕作。八十年代实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时,8社将该处沙巴土地分给该社村民耕种。2015年,申请人得知因为港口建设需要,需要征收该社的河滩地。但是在此之前,该社成员均表示,未看到过征收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该村村委会在未通知村民的情况下,代表村民私自签订了补偿协议。为了更清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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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府做出的维持复议决定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案情简介:

四川宜宾的曾女士等8人系宜宾市翠屏区沙坪坝镇三江村某社的村民,土改时期,该政府将现三江某社承包范围内的河滩地分给8社村民耕作。八十年代实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时,8社将该处沙巴土地分给该社村民耕种。2015年,申请人得知因为港口建设需要,需要征收该社的河滩地。但是在此之前,该社成员均表示,未看到过征收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该村村委会在未通知村民的情况下,代表村民私自签订了补偿协议。为了更清楚的了解事实情况,曾女士在内的8户村民委托我们进行维权。通过调查取证,我们获取了该地块的征地批准文件。随后,我们立即代理曾女士向四川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的具体理由是:该征地批复文件缺少农户知情、确认的材料,并且社保安置并未履行到位,征地批准文件作出程序违法,征地批准文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四川省政府针对我们的行政复议,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作出的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该批复。那么,针对该维持决定我们应当是向法院起诉呢还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呢。我们应当选择后者。

案情分析:

行政复议 (裁决)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的维权途径。实践当中,一般来说,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我们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这就需要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结合在案证据和期限问题,去选择更有利的法律途径。但是,本案属于特殊情形,即复议前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我们需要先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根据复议决定情形进行裁决或者诉讼,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复议前置”。

  本案当中,省政府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维持该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那么针对该维持的复议决定,我们是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呢还是应当申请行政裁决呢。答案是后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又根据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上述规定,针对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因为其属于行政裁决,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实践中,针对省政府作出的维持相关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我们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条第二款:“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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