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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房拆迁过程中的房改售问题

  • 分类:城市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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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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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解放后,单位分配给刘先生一处位于北京市某区的直管公房一套用于居住,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2016年因旧城区改造,北京市某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刘先生租赁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应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刘先生若要取得被征收人的主体身份,需要先与公房现产权人签订房改售协议,否则,被征收主体只能是公房现所有权人,刘先生作为承租人仅能在征收过程中以第三

北京市公房拆迁过程中的房改售问题

【概要描述】解放后,单位分配给刘先生一处位于北京市某区的直管公房一套用于居住,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2016年因旧城区改造,北京市某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刘先生租赁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应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刘先生若要取得被征收人的主体身份,需要先与公房现产权人签订房改售协议,否则,被征收主体只能是公房现所有权人,刘先生作为承租人仅能在征收过程中以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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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房拆迁过程中的房改售问题

 

案情简介:

解放后,单位分配给刘先生一处位于北京市某区的直管公房一套用于居住,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2016年因旧城区改造,北京市某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刘先生租赁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应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刘先生若要取得被征收人的主体身份,需要先与公房现产权人签订房改售协议,否则,被征收主体只能是公房现所有权人,刘先生作为承租人仅能在征收过程中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征收部门将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的部分进行补偿,并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但同时也规定了只有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购房协议才生效。征收部门的这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案件分析:

在房屋征收前,刘先生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系历史原因造成,从人情与合理的角度来看,不对刘先生进行补偿都是不妥当的。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建议刘先生签订购房协议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要求刘先生签订附条件的房改售协议却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使刘先生签订了房改售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刘先生也不应被强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其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后,其仍应享有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并且可以自己决定何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权利,签订购房协议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两者不能一概而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 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强调,各地 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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