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在国有征收过程中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自建房在国有征收过程中的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1998你去年,北京市西城区的杨先生与该区房管所签订《北京共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位于西城区某胡同的房屋两间,由于居住需要,经房管所盖章认可,杨先生在院内自行搭建了房屋一处,2017年,因北京市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杨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2017年5月,街道办向杨先生送达违法建筑拆除告知书,限期杨先生3日内将自建房自行拆除,杨先生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案件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杨先生的自建房建于1998年,并且经过房管所的同意,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征收部门应当在做出征收决定前,认定其为合法建筑并予以合理补偿。

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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