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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应当怎样救济
- 分类:城市拆迁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22
- 访问量:51
【概要描述】张女士房屋位于大连市某区,2017年2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区政府是实施征收的主体,将张女士房屋所在地块列如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导致张女士一家无法继续居住。2017年3月,张女士向大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大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张女士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该征收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应当怎样救济
【概要描述】张女士房屋位于大连市某区,2017年2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区政府是实施征收的主体,将张女士房屋所在地块列如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导致张女士一家无法继续居住。2017年3月,张女士向大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大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张女士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该征收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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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应当怎样救济
案情简介:
张女士房屋位于大连市某区,2017年2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区政府是实施征收的主体,将张女士房屋所在地块列如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导致张女士一家无法继续居住。2017年3月,张女士向大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大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张女士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该征收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案件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可知,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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