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应当怎样救济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应当怎样救济

 

案情简介:

张女士房屋位于大连市某区,2017年2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区政府是实施征收的主体,将张女士房屋所在地块列如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导致张女士一家无法继续居住。2017年3月,张女士向大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大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张女士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该征收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案件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可知,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收人,征收,房屋,决定,应当,作出,人民政府,补偿,张女士,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