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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公告不服的救济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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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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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简先生有房屋坐落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沥溪村,该房屋已经被列入征收范围,简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故委托律师介入。在接到简先生的委托后,为了解本次征收补偿具体内容,于2018年7月23日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关于《“三溪”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沥溪、福溪)房屋征收决定书》,至此简先生才知晓此次征收的具体内容。并因补偿内容不合理,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决定书已经于201

对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公告不服的救济时效

【概要描述】简先生有房屋坐落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沥溪村,该房屋已经被列入征收范围,简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故委托律师介入。在接到简先生的委托后,为了解本次征收补偿具体内容,于2018年7月23日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关于《“三溪”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沥溪、福溪)房屋征收决定书》,至此简先生才知晓此次征收的具体内容。并因补偿内容不合理,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决定书已经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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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公告不服的救济时效

 

案情简介:

简先生有房屋坐落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沥溪村,该房屋已经被列入征收范围,简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故委托律师介入。在接到简先生的委托后,为了解本次征收补偿具体内容,于2018年7月23日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关于《“三溪”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沥溪、福溪)房屋征收决定书》,至此简先生才知晓此次征收的具体内容。并因补偿内容不合理,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决定书已经于2015年10月8日和2015年12月25日分别通过现场粘贴及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了公告,决定书上载明了征收范围、安置补偿方案、救济方式等内容,申请人应当知道征收决定书的内容,如对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复议。因简先生的复议申请已经超出法定复议期限,不满足复议的受理条件,因而驳回了简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问题在于简先生的行政复议是否超出了法定的复议期限,或者说征收主管部门现场粘贴、报纸公告的行为是否推定被征收人应当知道了征收决定书内容,行政复议期限从征收主管部门公示之日起算。行政案件的一般复议、起诉期限,包括实际知道行政行为和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两种起算条件,任一条件成就复议、起诉期限就开始起算。我们认为,征收主管部门现场粘贴、报纸公告的行为是履行了公告义务行为,不等同于“公告送达”,不能证明其通过法定程序明确告知了被征收人,也不能推定出被征收应当知道,复议期限应当从信息公开后知道了该具体行政行为起算。

在征收案件当中,行政复议期限是60日,行政诉讼期限是6个月,被征收人在认为征收补偿不合法、不合理的时候,应当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以免错过了法定期限,而失去了维权时机。

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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