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什么情况必须配合评估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被征收人什么情况必须配合评估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份,北京王先生房屋被列人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王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分析:
评估报告能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在王先生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物确定补偿数额。所以,评估机构合法选定的情况下,必须配合评估,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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