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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停止执行

  • 分类:城市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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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22
  • 访问量:34

【概要描述】黄某系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某居民,2018年6月22日,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而该征收补偿决定中所认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对房屋建筑结构和室内装修评估内容过于简单,且存在多处未统计的情况。同时,某评估公司的选定并非经方某进行选定,且其评估房屋价值远低于方某所属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补偿决定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停止执行

【概要描述】黄某系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某居民,2018年6月22日,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而该征收补偿决定中所认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对房屋建筑结构和室内装修评估内容过于简单,且存在多处未统计的情况。同时,某评估公司的选定并非经方某进行选定,且其评估房屋价值远低于方某所属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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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停止执行

 

案情概览:

黄某系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某居民,2018年6月22日,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而该征收补偿决定中所认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对房屋建筑结构和室内装修评估内容过于简单,且存在多处未统计的情况。同时,某评估公司的选定并非经方某进行选定,且其评估房屋价值远低于方某所属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方某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方某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的主要依据即是某县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行为时,其所委托的评估公司是其单方选定。其次,评估公司在做评估报告时所依据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某县政府才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从本条可以得知,方某在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复议或诉讼期间,某县政府应当停止执行。

法规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篇违章建筑与强制拆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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