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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 分类:违章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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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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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09年张先生在安徽宁国市某区建造房屋一处,但当时并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2013年6月,宁国市城管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张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宁国市城管局并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无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张先生于2013年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
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概要描述】2009年张先生在安徽宁国市某区建造房屋一处,但当时并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2013年6月,宁国市城管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张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宁国市城管局并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无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张先生于2013年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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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
2009年张先生在安徽宁国市某区建造房屋一处,但当时并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2013年6月,宁国市城管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张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宁国市城管局并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无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张先生于2013年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同时,宁国市城管局提请宁国市人民证书批准对张先生的房屋予以拆除,宁国市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对张先生房屋实施拆除的决定,张先生就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宁国市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的决定违法,予以撤销。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即,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后,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到期后行政机关才可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案中,宁国市城管局于2016年6月向张先生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拆除房屋,2013年7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宁国市人民政府还对其作出实施强制拆除的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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