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之后如何计算起诉期限的起始点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房屋被强拆之后如何计算起诉期限的起始点

湖北黄石是某村村民黄先生,在村内建造房屋一处,2014年10月,黄先生的房屋被强拆,但其一直不知道是谁实施的强拆行为。2017年初黄先生委托律师后,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确认是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黄先生马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但是一审法院以黄先生已经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为由必会了黄先生的起诉,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仅审理认定,黄先生的起诉并未超过时效,并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该规定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即包括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也包括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本案中,黄先生虽然在2014年10月就知道他的房子被强拆,但无证据证明其在当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该行为的主体。一审法院将其房屋被拆除的时间认定为起诉期限的起算时间计算明显不当。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起诉期限依据由两年改为一年。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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