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限拆通知被撤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违法限拆通知被撤

 

案情简介:

山西省太谷县的王女士1999年4月承包该村土地,种植林木,并修建了配套的看护房。2017蔫月镇政府向王女士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王女士3日内将其看护房拆除。王女士不服,向法院起诉。由于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审法院判令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

案件分析: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镇政府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提供其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其 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是没有证据。

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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