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不作为之后的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对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不作为之后的法律救济

 

案情介绍:

   黄先生是湖南某县某镇村民。因同村村民修建房屋时将黄先生的部分耕地占用,黄先生多次交涉均无果,对方不但不收敛,反而更加肆无忌惮。无奈之下,当事人只能向县国土局去申请,请求查处占地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县国土局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当事人针对国土局的行政不作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确认县国土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且责令县国土局依法限期对当事人的申请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

占用他人耕地进行建房,属于明显的违法占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国土资源处罚办法》第五条:“任何人和单位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占地行为都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当事人有权对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查处。根据《国土资源处罚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违反案件应当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

本案中,黄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县国土局邮寄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其对违法占地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县国土局的不回复的行为很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作为。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

 第五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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