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拒绝立案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立案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拒绝立案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立案

 

案情简介:

方先生有一农村自建房,位于陕西省神木市大保当镇小啊包村,该房屋自建成之日一直由原告使用。2018年7月25日,神木县大保当镇人民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并且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方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方先生认为镇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及实体性法律规定,在整个强拆过程中,没有出示任何合法的文件,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的程序,属于非法强拆。向神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然而神木市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迟迟未立案,在多次沟通立案无果的情况下,方先生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最终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下,该案件在神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体现了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对于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的当事人而言,要想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解决立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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