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局无权处置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违法建筑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行政执法局无权处置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违法建筑
案情介绍:
黄先生系湖南衡南县某村的村民,该村距离所在镇比较远。黄先生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建成已经有三十多年,由于受当时历史原因的影响,黄先生存在建房手续不全的情形。2015年,黄先生所在县的执法局向黄先生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称黄先生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擅自建房的行为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黄先生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黄先生依法在限期内,通过委托律师向法院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法院在其判决书中认定,黄先生的房屋不属于城镇规划区内,不应当由行政执法局进行认定,因此所作出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案件分析: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如果是属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是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进行查处;实践当中,由于简政放权,有的地方政府会赋予行政执法局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认定的权利;如果属于乡村规划区内的,应当是由镇政府进行查处。
本案当中,由于当事人的房屋离乡镇比较远,很明显不属于城镇规划区内,应当是属于乡、村规划区。因此,即使说要对涉案建筑进行所谓的违章的认定,也应当是由镇政府来行使该职权,而非执法部门。
法律分析: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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