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无权对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农村房屋作出违法建筑认定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乡镇政府无权对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农村房屋作出违法建筑认定

 

案情介绍:

2018年4月3日,甘肃兰州榆中县某镇政府向桑女士下发了《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称其在宅基地上建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桑女士立即拆除,否则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随后桑女士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被告政府称当事人桑女士的房屋处于城市规划区,桑女士在该地块上建房时应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属于违法建筑。

案情分析:

在我国,对于违法建筑有权进行查处拆除机关,一个是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一个是镇政府。对于划入到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房屋,应当是由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对于属于乡村规划区以内的,应当是由镇政府对其进认定。

本案当中,政府承认桑女士的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是由城乡规划部门依据职权在履行了调查、登记之后作出相关违章建筑的认定,而不是由镇政府。

本案当中镇政府作出的该违章建筑拆除告知书没有任何的职权依据和事实、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法律规定: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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