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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下达次日不能即时拆除

  • 分类:违章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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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30
  • 访问量:69

【概要描述】涉案房屋是林先生在温州瑶溪街道某村的唯一住宅,建于1989年。当时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和房产证。但是林先生于2015年的时候,先后几次向政府申请补办相关手续,都被告知,该房屋所在地块由于已经纳入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政府与当事人就征收补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政府为了大达到减少补偿 的目的,对林先生的房屋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将其认定为违建,并且在该决定书下达的

限期拆除决定下达次日不能即时拆除

【概要描述】涉案房屋是林先生在温州瑶溪街道某村的唯一住宅,建于1989年。当时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和房产证。但是林先生于2015年的时候,先后几次向政府申请补办相关手续,都被告知,该房屋所在地块由于已经纳入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政府与当事人就征收补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政府为了大达到减少补偿 的目的,对林先生的房屋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将其认定为违建,并且在该决定书下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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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下达次日不能即时拆除

 

案情介绍:

    涉案房屋是林先生在温州瑶溪街道某村的唯一住宅,建于1989年。当时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和房产证。但是林先生于2015年的时候,先后几次向政府申请补办相关手续,都被告知,该房屋所在地块由于已经纳入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政府与当事人就征收补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政府为了大达到减少补偿 的目的,对林先生的房屋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将其认定为违建,并且在该决定书下达的第二天即对林先生的房屋进行了非法暴力拆除。在委托我们以后,我们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政府强制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情分析:

  《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对建筑物的属于违章建筑的一种认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首先应当是规划部门或者镇政府在履行调查、认定、告知的程序之后,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经过催告,并且保障了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才得到县级以上政府的书面责成文件后才可以进行拆除。也就是说,对于《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的,自知道之日起,当事人至少有60天复议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至少有6个月的起诉期限。因此,政府在该期间内,是不能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

本案中,在《限拆决定书》下达的次日,也就是尚在林先生可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限内,实施了强拆行为,缺乏职权依据,且程序违法。

法律规定: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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