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案情简介:

简先生有房屋坐落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沥溪村地停街,2018年12月4日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该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搭盖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简先生于2018年12月19日24时前自行拆除该房屋,并将该通知书张贴在简先生的房屋墙上。律师介入以后,通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为该通知书的内容、程序均不合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案件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该行政行为之前,既没有听取简先生的意见,也没有告知简先生申请听证的权利,剥夺了简先生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其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并制作笔录,然而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没有依法履行此程序,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程序违法。

2019年2月18日,香洲区人民政府对该案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根据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前,应当将不利于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本案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实际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程序,未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违反了行政正当程序原则,属于行政程序不合法的范畴,该行政行为因程序不合法予以撤销。

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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