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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地农民应该给予社保安置

  • 分类: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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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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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于某是河南省宜阳县寻村镇某村村民,其所属集体承包土地经洛阳市人民政府报批,于2012年5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用并征收用于宜阳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但是,直至2018年,于某都未曾与政府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落实和解决于某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失地农民且年龄已逾五十的于某,在没有基本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政府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已成了必要性。

对失地农民应该给予社保安置

【概要描述】于某是河南省宜阳县寻村镇某村村民,其所属集体承包土地经洛阳市人民政府报批,于2012年5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用并征收用于宜阳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但是,直至2018年,于某都未曾与政府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落实和解决于某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失地农民且年龄已逾五十的于某,在没有基本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政府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已成了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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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地农民应该给予社保安置

 

案情简介

于某是河南省宜阳县寻村镇某村村民,其所属集体承包土地经洛阳市人民政府报批,于2012年5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用并征收用于宜阳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但是,直至2018年,于某都未曾与政府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落实和解决于某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失地农民且年龄已逾五十的于某,在没有基本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政府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已成了必要性。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应当给予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于某在没有落实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河南省人民政府即批准征地的行为违法。

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可知,对于于某不论其是已经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城市规划区外,都应当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法规参考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八)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杜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政策办法,具体经办工作由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2006] 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6]100号)关于保障项目、标准和资金安排的要求,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测算工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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