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征地批复征地不但应当返还土地,已付补偿款不需返还还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未取得征地批复征地不但应当返还土地,已付补偿款不需返还还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马某是咸阳市礼泉县某村村民,依法享有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马某依法在其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上种植果树。

2012年3月份,某县人民政府开始对马某享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强制征收,把马某享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果树全部砍伐。造成马某所属集体承包土地荒芜,马某无地种植果树,失去基本生活来源。

经了解,某县政府于2010年便与某国际集团签订了旅游合作项目,而为了加快该项目的实施,某县政府加快了对马某所属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而后该征收土地的征地审批手续并未获批准。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某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建设用地批复的情况下,无权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更不能采取先行实施征地而后再报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措施。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同时规定,对违反该法规定,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县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法律规定,强行征收并砍伐马某果树的行政行为,马某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对该笔行政赔偿费用依法列入财政预算,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本案中,法院有权判决对某县人民政府已支付的征地款在执行中予以扣减。

法规参考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七十四条[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国家赔偿费用]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MZ)〗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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