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案例
土地补偿费应当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村委会最高只能截留20%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
- 分类: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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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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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宫先生系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某村村民,其在该村拥有面积为1.98亩的承包地。经过信息公开得知,2011年该地块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宫先生所属的凤凰街办某居委会同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坊子区财政局、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956.1873万元。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均拨付至居委会。然而,截至宫先生2015年委托律师之前,居委会仅向村
土地补偿费应当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村委会最高只能截留20%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
【概要描述】宫先生系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某村村民,其在该村拥有面积为1.98亩的承包地。经过信息公开得知,2011年该地块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宫先生所属的凤凰街办某居委会同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坊子区财政局、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956.1873万元。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均拨付至居委会。然而,截至宫先生2015年委托律师之前,居委会仅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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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应当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村委会最高只能截留20%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
案情简介
宫先生系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某村村民,其在该村拥有面积为1.98亩的承包地。经过信息公开得知,2011年该地块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宫先生所属的凤凰街办某居委会同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坊子区财政局、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956.1873万元。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均拨付至居委会。然而,截至宫先生2015年委托律师之前,居委会仅向村民每人每年发放900元的口粮钱。宫先生于2015初依法向凤凰街办西白羊埠居委会申请放弃统一安置,并请求居委会一次性向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然而居委会拒不支付,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宫先生依法向坊子区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宫先生是否有权依照分配方案分得讼争土地征收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2004年10月20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同时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之规定。李先生作为涉案土地的承包人,其请求按照分配方案分得相应补偿款的诉求,符合上述规定。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第二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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