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征收人家庭当中的未成年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应该被确认无效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与被征收人家庭当中的未成年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应该被确认无效

 

何先生系重庆市奉节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 以此,2015年其土地房屋所在地被列入征收范围内。2016年8月,何先生之女在何先生未授权的情形下,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由于何先生之女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何先生既没有授权,也没有追认的情况下,何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补偿协议无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何先生之女在签订补偿协议是未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并非纯获利益的合同,而是对家庭重大财产的处置,签订合同后没有得到何先生的准人,故何先生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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