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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协议普遍存在但不能随便签
- 分类:农村拆迁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42
- 访问量:63
【概要描述】浙江温州某村的曹阿姨在该村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2015年,政府以修建铁路为由,要对曹阿姨房屋在内的整个村子进行征收拆迁,在谈判协商的过程中,曹阿姨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政府要求曹阿姨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并承诺会给予150万元的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政府不但把空白协议收走,而且迟迟不履行协议内容。曹阿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程序,历经波折拿到了该协议,却意外的发现协议上的货币补偿数额和当初
空白协议普遍存在但不能随便签
【概要描述】浙江温州某村的曹阿姨在该村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2015年,政府以修建铁路为由,要对曹阿姨房屋在内的整个村子进行征收拆迁,在谈判协商的过程中,曹阿姨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政府要求曹阿姨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并承诺会给予150万元的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政府不但把空白协议收走,而且迟迟不履行协议内容。曹阿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程序,历经波折拿到了该协议,却意外的发现协议上的货币补偿数额和当初
- 分类: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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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22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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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协议普遍存在但不能随便签
案情介绍:
浙江温州某村的曹阿姨在该村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2015年,政府以修建铁路为由,要对曹阿姨房屋在内的整个村子进行征收拆迁,在谈判协商的过程中,曹阿姨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政府要求曹阿姨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并承诺会给予150万元的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政府不但把空白协议收走,而且迟迟不履行协议内容。曹阿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程序,历经波折拿到了该协议,却意外的发现协议上的货币补偿数额和当初承诺的数额相差甚远。
无奈之下,曹阿姨只能委托律师介入,在律师的帮助下,以签订协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
案件分析:
根据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又因为协议具有合同属性,可以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认为该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签订协议的行为无效。
办案点睛;
由于政府给出的各种口头承诺,很多当事人在迫于压力和奖励截止日期到期之前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之后才发现,不但协议原件拿不到,而且当初的承诺与之后的内容也不一致。因此,签订空白协议有风险,不要轻易在空白协议书上必须,应当是在明确知晓补偿内容,并且在协议上都固定下来以后,再签署。
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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