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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村委会不予公开村务的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责令予以公开

  • 分类: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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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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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13年3月,大连旅顺的蒋女士找到律师,称因为“大连机动车”建设项目需要,政府要对她所在村的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但是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多少以及发放情况,蒋女士却毫不知情。蒋女士想要获得属于自己的合理的补偿款,于是想通过委托律师,通过诉讼的途径去维权。

在接受委托以后,律师以当事人的名义向该村村委会申请账目公开。然而,村委会在收到该申请以后,没有给予任何的回复。当事人多次和村委会沟通,都沟通无果,

对于村委会不予公开村务的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责令予以公开

【概要描述】2013年3月,大连旅顺的蒋女士找到律师,称因为“大连机动车”建设项目需要,政府要对她所在村的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但是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多少以及发放情况,蒋女士却毫不知情。蒋女士想要获得属于自己的合理的补偿款,于是想通过委托律师,通过诉讼的途径去维权。

在接受委托以后,律师以当事人的名义向该村村委会申请账目公开。然而,村委会在收到该申请以后,没有给予任何的回复。当事人多次和村委会沟通,都沟通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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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村委会不予公开村务的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责令予以公开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大连旅顺的蒋女士找到律师,称因为“大连机动车”建设项目需要,政府要对她所在村的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但是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多少以及发放情况,蒋女士却毫不知情。蒋女士想要获得属于自己的合理的补偿款,于是想通过委托律师,通过诉讼的途径去维权。

在接受委托以后,律师以当事人的名义向该村村委会申请账目公开。然而,村委会在收到该申请以后,没有给予任何的回复。当事人多次和村委会沟通,都沟通无果,拒绝对其进行财务公开。无奈之下,当事人只能向乡镇级政府申请监督,请求镇政府对村委会一事进行监督,并且责令其依法限期公开,最终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

案件分析: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只规定,村委会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的内容进行账目公开。当其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村民有权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以及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之规定,要求镇政府调查核实,责令其依法公开。

相关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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