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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原有用途给予补偿,不能以公益事业为名降低补偿标准

  • 分类: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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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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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王先生系原北京日化一厂的员工,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申请,王先生申请到了该单位名下的宿舍一间。在长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王先生和其家人一直居住在此,并且每年会按期交物业费、租金。王先生所住的房子系国有单位宿舍,其性质属于单位公房,2016年9月份,当事人看到当地乡政府张贴的腾退公告,被告知因为绿隔项目建设,要求王先生在内的所有房屋使用权人限期腾空交房。同时公布了安置补偿方案,对拆迁宿舍以4500/m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原有用途给予补偿,不能以公益事业为名降低补偿标准

【概要描述】王先生系原北京日化一厂的员工,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申请,王先生申请到了该单位名下的宿舍一间。在长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王先生和其家人一直居住在此,并且每年会按期交物业费、租金。王先生所住的房子系国有单位宿舍,其性质属于单位公房,2016年9月份,当事人看到当地乡政府张贴的腾退公告,被告知因为绿隔项目建设,要求王先生在内的所有房屋使用权人限期腾空交房。同时公布了安置补偿方案,对拆迁宿舍以4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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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原有用途给予补偿,不能以公益事业为名降低补偿标准

案情介绍:

 王先生系原北京日化一厂的员工,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申请,王先生申请到了该单位名下的宿舍一间。在长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王先生和其家人一直居住在此,并且每年会按期交物业费、租金。王先生所住的房子系国有单位宿舍,其性质属于单位公房,2016年9月份,当事人看到当地乡政府张贴的腾退公告,被告知因为绿隔项目建设,要求王先生在内的所有房屋使用权人限期腾空交房。同时公布了安置补偿方案,对拆迁宿舍以4500/m2的价格对王先生进行补偿,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也是按照4500/m2的价格购买安置房,结清差价。王先生认为,该补偿标准过低,不仅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水平,反而有所降低,使其长远生计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在委托律师以后,通过调取一系列的证据材料,我们了解到,该地块实际上是以绿隔的名义行商业开发之实,本应该通过征收程序对该地块进行征收,再经过公告、登记、评估等一系列程序后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安置补偿。而现在政府避开了征收的程序,以绿隔的名义,将其作为一种占地,给予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正常的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安置补偿。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极不公平的。

案件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一般来说,只要是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都应当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的,应当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补偿之后,才可以进行建设。

对于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应当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

本案中,由于历史原因,当事人所在的国有单位宿舍系日化一厂租用当地村委会集体土地所建。虽属于集体土地,但近些年随着城市的发展,早已被划入到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安置补偿时已经划入到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而不是以绿隔、以公益事业的名义,降低当事人的补偿标准。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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