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产权登记错误为由作出撤销决定进而降低补偿的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以原产权登记错误为由作出撤销决定进而降低补偿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2001年8月25日,山东辛先生与某食品厂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由某厂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土地证、房屋建设许可证),因为当时政策需要,阳谷镇经委主动要求为辛先生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辛先生的厂房被列入征收房屋,辛先生与征收部门迟迟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8月5日,阳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辛先生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相符,属于无效证件,认定辛先生违法建设楼房,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先生认为,是当时的政府帮助其办理的相关证件,如果真有错误,也是政府机关或者个人的疏忽所致,自己也是受害者。且此错误只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名称错误,是当时的阳谷镇经委在办理过程中所犯的错误,政府部门只需将此错误纠正,不影响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效力。辛先生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最终复议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分析:

本案中,辛先生早在2001年至2003年就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已过去十年之久。何况,所有证据都在政府部门办理,政府部门均知道辛东生的所有行为。而阳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却在2013年8月5日才对辛先生作出处罚,且是在辛先生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的时候突然提出,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显属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行为,企图通过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任何补偿,收回辛先生面积多达1703.81平方米的房屋。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相关规定: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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