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或者村委会不能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作出处分决定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村民代表会或者村委会不能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作出处分决定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9日,油房堡村村民在其他行政程序案件的听证审理过程中得知,油房堡村村委会于2011年7月13日向清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放弃征地听证证明》,村民认为油房堡村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在没有村民会议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作出《放弃征地听证证明》,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此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分析:
本案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油房堡村村民的切身利益,是油房堡村村民生产生活的根本问题。油房堡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会议在没有村民会议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作出《放弃征地听证证明》,其擅自向清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放弃征地听证证明》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相关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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