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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代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未经追认应当被视为无权处分行为

  • 分类:农村拆迁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42
  • 访问量:95

【概要描述】李某系北京市丰台区东白家窑村村民,2015年12月8日李某得知丰台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征地公告》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公示》的行为。李某不服,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区政府与李某的孙子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并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直系亲属代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未经追认应当被视为无权处分行为

【概要描述】李某系北京市丰台区东白家窑村村民,2015年12月8日李某得知丰台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征地公告》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公示》的行为。李某不服,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区政府与李某的孙子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并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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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代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未经追认应当被视为无权处分行为

案情概览:

李某系北京市丰台区东白家窑村村民,2015年12月8日李某得知丰台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征地公告》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公示》的行为。李某不服,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区政府与李某的孙子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并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案件分析:

    本案中,李某和李某的孙子之间虽然是直系亲属关系,但李某的孙子并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李某的孙子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并无李某的授权,其无权对李某的房屋作出处分并签订补偿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该安置补偿协议在未经李某进行追认的情况下,并不对李某发生效力。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因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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