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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只要一方未签协议,都不能视为已经达成补偿协议
- 分类:农村拆迁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42
- 访问量:88
【概要描述】王某是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村民,王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因政府土地征收,王某与姜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补偿范围之内。2017年8月30日,由于并不了解有关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姜某在某街道办事处的胁迫之下,并且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空白的产权调换协议。
夫妻共有财产只要一方未签协议,都不能视为已经达成补偿协议
【概要描述】王某是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村民,王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因政府土地征收,王某与姜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补偿范围之内。2017年8月30日,由于并不了解有关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姜某在某街道办事处的胁迫之下,并且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空白的产权调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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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只要一方未签协议,都不能视为已经达成补偿协议
案情概览:
王某是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村民,王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因政府土地征收,王某与姜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补偿范围之内。2017年8月30日,由于并不了解有关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姜某在某街道办事处的胁迫之下,并且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空白的产权调换协议。
案件分析:
本案中,所涉房屋系王某和姜某的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王某和姜某对所涉房屋皆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王某和姜某的这种行为属于共同共有,共同所有权。根据规定,姜某在对共有物作出处分即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应当经王某和姜某的共同同意。因此,姜某独自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的行为并不能视为已经达成补偿协议。
法规参考:
第十三条[夫妻法律地位]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共有的一般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的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物]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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