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应当同本村村名享有同等的补偿权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外嫁女应当同本村村名享有同等的补偿权
案情概览:
李某是湖北省荆州市关沮镇村民,2009年外嫁它村,但其户籍并未迁出,仍然居住并拥有所在村房屋所有权。2017年6月,因涉及到沙市区关沮片区棚户区,政府拟征收李某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是房屋。2017年9月,李某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与区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集体土地房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但事后李某才得知征收补偿方案中原本包含对独生子女的补偿,而某区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与李某签订涉案协议时并未被告知该项权益,涉案协议的签订是在李某发生重大误解和受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
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李某虽然外嫁它村,但其户籍并未迁出,且仍然拥有所在村房屋所有权。且该法也明确规定了,在集体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知,该法明确规定了应当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某区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违反规定没有给予李某相应补偿的行为违法,李某依法享有撤销该补偿协议的权利。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村,补偿,承包地,征收,承包,权利,享有,依法,房屋,妇女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