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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

  • 分类:农村拆迁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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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李某系河南省叶县龚店乡某组村民,其父亲于1953年取得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并取得相应房屋的所有权,李某父亲去世后由李某对该处房屋进行继承。2007年,李某因生活需要于本村他处重又建造房屋以供居住。2018年,某乡政府以李某属于“一户多宅”,且其没有取得相应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强制性拆除的决定。

一户多宅

【概要描述】李某系河南省叶县龚店乡某组村民,其父亲于1953年取得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并取得相应房屋的所有权,李某父亲去世后由李某对该处房屋进行继承。2007年,李某因生活需要于本村他处重又建造房屋以供居住。2018年,某乡政府以李某属于“一户多宅”,且其没有取得相应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强制性拆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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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

 

案情概览:

李某系河南省叶县龚店乡某组村民,其父亲于1953年取得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并取得相应房屋的所有权,李某父亲去世后由李某对该处房屋进行继承。2007年,李某因生活需要于本村他处重又建造房屋以供居住。2018年,某乡政府以李某属于“一户多宅”,且其没有取得相应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强制性拆除的决定。

案件分析:

李某所属房屋,在名义虽有两处,而违反了我国“一户一宅”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因此,某乡政府据以认定李某属于“一户多宅”的认定不成立,对于李某所属房屋在遇有征收情形时,也应当一并予以补偿。

法规参考: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条[合法的事实行为致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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