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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
- 分类:城市拆迁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22 16:56
- 访问量:87
【概要描述】福建平潭的张先生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有房屋一处,2013年其房屋所在地块因某铁路项目的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3年9月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承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张先生通过信息公开得到该批复,认为该批复所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过低,遂就该批复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
【概要描述】福建平潭的张先生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有房屋一处,2013年其房屋所在地块因某铁路项目的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3年9月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承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张先生通过信息公开得到该批复,认为该批复所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过低,遂就该批复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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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22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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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
福建平潭的张先生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有房屋一处,2013年其房屋所在地块因某铁路项目的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3年9月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承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张先生通过信息公开得到该批复,认为该批复所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过低,遂就该批复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以涉案批复系平潭综合实验管委会对其下级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所呈报请示作出的批复行为,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履行法定报批程序的内部行政行为,对张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张先生不服,认为该批复与其具有利害关系,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证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开展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以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措施的依据,直接影响到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相关规定;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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