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综合治理收回土地应当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河道综合治理收回土地应当给予补偿
山东省莱西市某村李先生早年从村委会承包大沽河滩涂一处,1992年莱西市水利局作出《莱西市水利工程划界标准》,将大沽河50米内划为保护范围,成为国有土地。2011年青岛市大沽河河道治理工程的需要,村委会要求无偿收回李先生的土地,不予补偿张先生不服,委托本所律师介入本案。
案件分析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以及第二款:“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因河道综合治理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需要对使用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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