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城区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的国有征收补偿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00
“以旧城区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的国有征收补偿
姜先生在山东省潍坊市某区有房屋一处,2011年区政府作出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姜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但由于补偿标准过低,双方一直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律师介入后,以姜先生的名义申请了一系列信息公开,涉案土地将被用来进行华润综合体项目的建设,这与提高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的旧城区改造项目相违背,因此,姜先生就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案件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华润综合体建设属于商业开发项目,与公共旧城区改造的公益目的向违背,因此,征收程序违法。
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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